广告宣传精神文明自律规则
文昌中立科技 | 2011-12-01 23:41:34 | 阅读:22400
第一条为加强广告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各类广告的精神文明标准,根据《中国广告协会章程》总则第三条制定本规则,作为“中国广告协会自律规则”的单项规则,中国广告协会的会员应自觉遵守。第二条利用各种媒体和形式发布的各类广告,都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定,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三条广告作品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思想道德风貌,积极倡导和反映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好风尚。广告创作应当体现下列原则:(一)有利于引导消费者健康消费,反对奢糜;(二)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和民族文化,增强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三)有利于普及推广科学知识,破除和反对封建迷信和伪科学;(四)有利于促进国家各项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五)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和睦。第四条广告应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丑化、影射、诽谤、侮辱我国国家领导人和著名人物;(三)使用禁止演唱的歌曲作为背景音乐;(四)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伤害民族感情。第五条广告应当体现科学、真诚、善良、不得夸大、欺骗、宣传伪科学,不得出现带有封建迷信、鬼神、算命、相面,看风水及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第六条广告应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新的社会风尚,在广告中不得出现破坏公共设施、公共环境秩序的行为,以及吸烟、酗酒、虐待老人和儿童,纵容犯罪,以强凌弱等不文明举止以至违法的行为。第七条广告应当体现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凡涉及妇女形象的,应当展示社会主义国家女性公民的独立地位和庄重形象,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歧视、侮辱妇女、宣扬男尊女卑、伤害、排斥女性;(二)性行为,性挑逗的描述和过分地展现性特征;(三)具体描写、形容与性行为有关的用品、药品、滋补品的特征、功能。第八条广告应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儿童使用的产品或者儿童参加演示的广告,必须注意儿童优秀思想品德的树立和培养;广告中出现的儿童和家长形象,应表现出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利用儿童给家长施加压力;(二)儿童对长辈和他人不尊重、不友善或有不文明举止;(三)以是否拥有某种商品而使儿童产生优越感或自卑感;(四)利用超出儿童判断力的描述,使儿童误解或变相欺骗儿童或其他消费者;(五)表现不应由儿童单独从事的某种活动;(六)画面出现青少年及儿童吸烟、饮酒形象。第九条广告要正确引导大众消费,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直接或间接宣扬享乐主义,奢糜颓废的生活方式;(二)使用封建帝王、贵族的名称、形象以衬托产品高贵特征;(三)诱导人们在消费中可能采取不良行为。第十条广告内容要体现尊重和弘扬祖国优秀传统文化,要正确使用祖国的语言文字、大力推广普通话,不得出现下列内容:(一)广告道白用地方语言代替普通话(地区性媒介除外);(二)贬低、丑化、否定祖国优秀传统文化;(三)不恰当地编造谐音成语或使用文理不通的语句,引起误导;(四)使用已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不符合规定的各种简体字、异体字;(五)单独使用汉语拼音而无汉字并用第十一条不符合规范标准的广告用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被允许使用:(1)建国前书写并沿用至今的老字号牌匾用字;(2)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3)已注册商标定型字。第十二条广告要客观公正地宣传国内外商品,不得诱导消费者对外国商品盲目崇拜,对民族工业产品盲目贬低。第十三条会员单位在广告创作、设计制作过程中应自觉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在发布广告前应当按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本《规则》严格审查广告内容。第十四条中广协各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专业实际情况,增补自律条款,并切实加强本专业的自律。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则》的会员单位,中广协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批评、除名等处分。